本規程適用於光電積分式測色色差計的首次檢定、後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光電積分式測色色差計的定型鑒定、樣機試驗中對計量性能的要求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GB/T 5698-2001《顏色術語》
GB/T 3978-1994《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使用本規程時,應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獻的現行有效版本。
3.1原理
測色色差計用於測量非熒光物體表麵色及色差。測色色差計(包括色度計,以下同)由照明係統、探測係統及數據處理係統三大部分組成,其輸出結果(或經必要的數學處理)即為三刺激值X,Y,Z(或X10,Y10,Z10),經計算得出色品坐標x,y或色差。
按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所推薦的測色原理,儀器的總光譜靈敏度(光源、光學係統、探測器三者的綜合響應)應符合式(1)或式(2)的關係:
y(λ)---儀器探測器未加修正濾光器前的相對光譜響應度。
通常把滿足公式(1),(2)的測色條件稱作盧瑟條件。儀器符合盧瑟條件的程度,決定著儀器測色準確度的高低。為了減少由於盧瑟條件不夠滿足而導致的測色誤差,應為儀器配備適當的專用工作色板,用來分別校正儀器。對於滿足盧瑟條件的儀器,僅配上工作標準白板即可。而對於偏離盧瑟條件較嚴重的儀器,應配足能覆蓋相應測色範圍的專用工作色板。
3.2計算公式
3.2.1三刺激值與色品坐標的關係按CIE 規定為:
4.1穩定性(分級要求詳見表2)
4.2重複性(分級要求詳見表2)
4.3複現性(分級要求詳見表2)
4.4示值誤差(分級要求詳見表2)
4.5配套工作標準板
儀器的配套工作色板中,必須包括一塊白板,而且色板的色覆蓋性應與儀器滿足盧瑟條件的完善程度和測量對象相適應。其量值經計量檢定合格,且在檢定周期內。色板的年變化率△x,△y應小於0.005。
5.1外觀
5.1.1儀器主機的光、機、電各部分應能正常工作,不應有任何影響儀器計量性能及功能的缺陷。
5.1.2儀器配套的專用工作白板和色板應平整、清潔、幹燥、顏色均勻、不透明,無裂痕、皺紋和氣泡等缺陷。
5.1.3儀器應有如下標記:名稱、型號、編號、廠名、標誌及出廠日期。
5.2照明與觀測條件
應符合GB/T 3978-1994《標準照明體及照明觀測條件》中的規定,即應符合45/0,0/45,0/d,d/0四種條件中的任一種。
包括首次檢定、後續檢定和使用中檢驗。
6.1檢定條件
6.1.1檢定設備
顏色分別為白、紅、綠、藍、黃的一級標準色板各一塊。其色度量值由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經國家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給出。
6.1.2環境條件
檢定的環境溫度為(23±5)C,相對濕度不大於80%。
6.2檢定項目
6.2.1任何等級的測色色差計在周期檢定中的檢定項目都包括:外觀、重複性、複現性和示值誤差。
6.2.2首次(包括修理後)檢定,在6.2.1必檢項目之外,應增加對儀器穩定性、照明與觀測條件的檢定,如表3所示。
6.3檢定方法
6.3.1外觀檢查
按5.1的要求,用目視法判斷。
6.3.2儀器穩定性
儀器預熱後,在15 min內對三刺激值丫至少進行8次測量,並應符合表2要求。
6.3.6照明與觀測條件
用經驗和目視方法進行判定(參見附錄A),並可參照儀器說明書。
6.4檢定結果的處理
6.4.1重複性、複現性和示值誤差為主要項目,其餘為非主要項目。當有一個主要項目或三個以上非主要項目超差或不合格者,降一級或者定為不合格儀器。6.4.2按本規程要求,對檢定合格的測色色差計出具檢定證書,並定級;對檢定不合格的測色色差計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並注明不合格項目。
6.5檢定周期
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但當儀器專用工作色板有損傷或量值可疑時,應提前送檢。每次送檢應帶上次檢定的證書,否則按首次檢定處理。檢定證書的內容見附錄C。